根据文学院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,教学实践为必修环节,1学分,在第三学期进行。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学实践管理,使研究生教学实践工作更加规范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教学实践的目的和意义
教学实践是我院在广泛进行社会调研的基础上,针对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所采取的重要教学改革措施。该措施是人才培养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之一,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原则、培养学生分析问题,解决问题能力、提高学生社会认识能力及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。管理好教学实践的全过程,对于全面实现培养目标、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第二条 指导教师职责和任务
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教师,原则上为硕士研究生导师。指导教师应使所带研究生熟悉有关课程授课的全部环节,并进行全程检查。指导教师应对所带学生严格要求,尽心指导,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教学实践成绩。
第三条 学生的任务
所有专业的研究生第三学期都要参加教学实践,在本学院安排有教学任务的学生,其教学任务可以作为实践内容。学生的主要任务包括:
1.听课:每位学生应跟随指导教师随堂听课20学时以上,记听课笔记,学期末上交。
2.答疑、辅导、批改作业:在教学实践过程中,学生应该完成指导教师所安排的答疑、辅导、批改作业以及其它工作。
3.授课:每位学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,书写教案,授课不少于4学时,熟悉授课的基本环节和基本技能。教案应在教学实践结束时指导老师签字后上交。
第四条 评价与考核
1.教学实践结束后,每位学生应撰写不低于1000字的教学实践综述报告,并填写《教学实践考核表》,同时将听课笔记和教案(指导老师签字)一并上交。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在考核表中给出相应评语及成绩,教学实践成绩以满分100分计。
2.承担正常教学任务的研究生,评价考核工作由所在系系主任完成。
3.教学实践工作在第三学期第十八周结束,综述、评价工作在十八周末结束,所有材料上报研究生教学部审核、验收并存档。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研究生教学部负责解释。
中国石油大学(华东)文学院
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